汽车时代_AutoAge.Com.Cn | 中文汽车文化技术知识普及服务第一平台

汽车时代_AutoAge.Com.Cn | 中文汽车文化技术知识普及服务第一平台

汽车技术交流
注册 登陆 本站公告: 汽车时代全新改版开放,旨在普及汽车文化技术知识,弘扬民族汽车品牌。合作联系:Admin@AutoAge.Com.Cn
搜索: 您的位置首页 > 标准法规 > 浏览正文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

作者:AutoAge    来源:AutoAge.Com.Cn    点击:   时间:2008年07月16 【字体:

    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(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)依照本法规定,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。

    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,可以授权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,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,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,维护市场竞争秩序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,是指从事商品生产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

    本法所称相关市场,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(以下统称商品)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。

    第二章 垄断协议

    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

    (一)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;

    (二)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;

    (三)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;

    (四)限制购买新技术、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;

    (五)联合抵制交易;

    (六)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。

    本法所称垄断协议,是指排除、限制竞争的协议、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

    (一)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;

    (二)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;

    (三)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:

    (一)为改进技术、研究开发新产品的;

    (二)为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成本、增进效率,统一产品规格、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;

    (三)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,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;

    (四)为实现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;

    (五)因经济不景气,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;

    (六)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;

    (七)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    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,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规定的,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,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。

上一页      下一页
本文共 7 页,第  [1]  [2]  [3]  [4]  [5]  [6]  [7]  页


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
Tags:   汽车构造    汽车院校    客车    汽车企业    傅立敏  
责任编辑:NONAME